失物招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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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2 21: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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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巅峰户外俱乐部唯一官方群:132109886江西巅峰户外俱乐部

发表于 2011-12-13 07: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5_203:}上次五老峰回来丢了一副太阳镜,有谁捡没啊?{:soso_e116:}
海天一色说:
山高人为峰,路远任我行,江西巅峰户外倡导绿色户外!江西巅峰户外俱乐部
发表于 2011-12-13 17: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领,我领了哈
▲罗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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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3 18: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5_205:没人要给我好了
小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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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2:3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设一个失物招领栏目,以后,活动越来越多,丢东西的也会有不少,有这样一个专栏,寻起来方便。{:5_179:}
老汪1958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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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可以有。  发表于 2011-12-14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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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3: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人领就充公吧。哈哈。
本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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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14 14: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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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4 17: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枫亭㊣穷驴 发表于 2011-12-14 14: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手机被人领走了,看来这登山杖和帽子没人要了。要不充公?还是留着自己先用?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梅岭翁说:

点评

法律俱全  发表于 2011-12-14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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