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范户外运动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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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08: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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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户外运动是从现代登山运动中派生出来的一组集体运动项目群,是一项时尚健康又充满风险的体育运动,吸引了众多爱好者的参与。驴友是户外探险爱好者的自喻,意思就是像驴子那样吃苦耐劳。组织者通常借助网络发出“英雄帖”招募驴友,而驴友之间往往并不认识。徒步、登山、探险确实给驴友以成就和刺激感,但魅力与风险并存。驴友被困的消息时有耳闻,说明驴友探险很流行,堵是堵不住。既然市场需求客观存在,通过立法建立户外运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促使其向规范化、有序化方向发展就势在必行。譬如,从行业准入的角度加强对户外运动组织者的管理,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对户外运动组织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对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相应处罚。
  户外事故之所以比火灾、谋杀和安全事故等更引人注意,并非户外事故风险系数大或者多么恶劣,而是政府救援的代价过高所致。这种高代价是否可以避免,很难说;政府是否应为救援买单,应审慎探讨。究其原因是国家与公民之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关系,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关系。依法纳税,是以个人付出换取公共服务的交换方式。公共安全服务就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驴友遭遇意外或者不可抗力是构成政府实施救助的唯一要件,而与事故的发生原因和危及对象无关。换句话说,政府没有理由拒绝为驴友提供公共救援服务!事实上,每次驴友被困或者遇难,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都表现出极大的人道主义关怀和实际的救援付出,并无失责和缺位行为。当然,“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凭什么为个人爱好浪费那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的观点也并不是毫无道理,获救的驴友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也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政府应当通过立法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增强驴友的安全防范意识,把活动控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
  民间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是成熟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意外频发,欧美等国家已有较成熟的登山救援体系。如成立于1950年美国全国性的组织救援协会,各州都有它的分会,每个分会设有多个救援中心,每个救援中心有数十名志愿者,在业务上救援中心归地方警察局领导。欧洲很多国家的救援体系与美国相似,也是由志愿者组成的救援队伍,与军队、警察、保险、医疗等部门合作实施救援工作。户外运动在我国几乎都不存在公共财政支持这一说。这就意味着户外运动真正实践能力广泛的蕴涵在民间,即长期致力于户外运动实践的协会组织、民间团体和公民群体中。换句话说,户外实践和户外救援能力的现状是民间优于政府,业余强于“专业”。诚如学者昆仑所言,“正确估价这些无形财富的存在并合理整合,有助于渠成水到,让社会以低成本解决户外领域的某些现实问题”。所以,很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户外运动给予规范,并对民间救援组织的功能、作用加以明确、肯定和支持、帮扶。而且,通过立法还可进一步规范户外运动的准入门槛、运行机制、风险管理、责任归属等。⑤


西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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